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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备案审核规则(沪)

企业备案审核规则:

1.通讯地址与必须与主办者所在地一致,具体到门牌号。

2.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须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3.核验单上网站域名禁止加www“且日期须为当日日期。

4.网站负责人非法人须上传委托书。

9.旅游类网站,须增加上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信托”等字样的企业,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无相关金融许可的不允许接入。若网站内容确实和金融活动无关的,请更改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

1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备案。

12.政府网站请按照国办函〔2018〕55号文件要求规定进行域名备案。

13.个人备案不允许变更为单位性质的备案。

14.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局开具的变更证明。

15.已取得备案号的域名必须可以访问且网站下方须有备案号标识,备案号必须与实际备案号一致

16.域名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17.主体负责人需填写法定代表人。

18.域名所有者必须与主办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一致。

19.所有证件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个人备案审核规则:

1.通讯地址与必须与主办者所在地一致,具体到门牌号。

2.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须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3.核验单上网站域名禁止加www“且日期须为当日日期。

4.个人备案,身份证不是上海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5.个人若仍然是变更后单位的网站负责人或主体负责人的,可以变更为单位性质的备案。

6.已取得备案号的域名必须可以访问且网站下方须有备案号标识,备案号必须与实际备案号一致

7.域名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8.所有证件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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